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未能依前條規定辦理了結及轉存事宜者,應即委任其他得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證券商,辦理有關款券之代收、代付、領回、匯撥或轉存之作業手續及其他相關事宜。證券商應交付代辦事務所需有關交易、交割及保管之明細表冊紀錄憑據。
  2. 證券商應將已收取之待交割或待轉存款券撥入代辦證券商於金融機構及證券保管機構開立之款券保管專戶,尚未收取之款券,由代辦證券商逕行收取存入專戶。
  3. 證券商對於前二項之委任及處置情形,應會同代辦證券商函報本公會轉報金管會備查,並分別通知有關之委託人、複受託金融機構及保管機構。
  4. 前三項委任代辦之意旨及通知義務,應於受託契約、複委託契約及保管契約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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