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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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第十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應即停止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約了結已成交之買賣,並將寄存保管之有價證券,依所屬委託人之指示,轉存其他證券商指定之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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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分別於前項停止、了結及轉存後二日內,敘明停止事由與處置情形,並檢附相關書證函報本公會轉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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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第三項所定恢復條件,於第一項停止之恢復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