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依第十條規定停止對該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委託者,於停止期間內,除尚有其他報經備查得辦理當地有價證券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外,不得受託買賣當地有價證券,並應即通知已送存保管證券權益所屬之委託人,委託人指示轉存於其他證券商指定之保管機構者,證券商應即配合辦理。
  2. 證券商依前條規定停止該保管機構之送存保管者,於停止期間內,除尚有其他得受理當地有價證券之保管機構外,不得受託買賣當地有價證券,並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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