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保管機構或其保管契約,有相當於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者,除就已成交之複委託所需待交割證券之代收代付外,證券商應即停止對該保管機構之委託保管,已寄存證券應即轉存當地其他保管機構,並分別於停止及轉存後二日內敘明理由檢具相關書證函報本公會備查。
  2. 前條第三項所定恢復條件,於前項停止之恢復準用之。
  3.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或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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