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複委託契約有無效、終止、撤銷或解除情事者,證券商應即停止對該複受託金融機構之複委託,了結已成交之買賣,並分別於停止及了結後二日內敘明事由與處置情形,並檢附相關書證函報本公會備查。
  2. 複受託金融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商應即依前項規定辦理:
    1. 一、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
    2. 二、經有權機關禁止或停止受託買賣。
    3. 三、停業、歇業、破產、或發生其他不能續行受託買賣情事。
  3. 前項原因消滅後,證券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報本公會備查後,始得恢復對該金融機構之複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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