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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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委託契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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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複委託契約之手續及契約有效期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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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委託買賣雙方應行遵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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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進及賣出之外國有價證券委由國外保管機構代為收付保管之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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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買進外國有價證券寄存於複受託金融機構委任之保管機構者,於有關文件載明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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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割期限、交割款項之收付方式、幣別、匯率及其計算。複受託金融機構經金管會核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者,其結匯授權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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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履行交割違約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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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息、股權行使等之處理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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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事人基本資料異動申報及未申報之免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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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複受託金融機構應行提供資訊及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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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可歸責於他方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範圍、仲裁及有關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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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因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所致損害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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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之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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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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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作業辦法所定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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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其他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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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國內外總公司及分公司間委由他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總公司及分公司間應簽訂內部協定,並載明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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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或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得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