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8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由證券商以其名義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名義寄託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保管。
-
前項保管機構,證券商應於本公會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申報平台申報。
-
保管機構因違約或其他突發事由,不能或不宜續行保管業務,有立即變更保管機構之必要時,證券商應於變更完成後二日內敘明事由與處置情形,並檢附相關書證函報本公會備查。
-
證券商受託買賣境外基金或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另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