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8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二字第1090003549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35123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應與複受託金融機構簽訂複委託契約,完成開戶手續,並於本公會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申報平台申報後,始得對該複受託金融機構為複委託,且應依申報之契約內容執行之。複受託金融機構或複委託契約有新增、變更或修正者,亦同。
  2. 複受託金融機構因違約或其他突發事由,不能或不宜續行複受託,有立即變更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必要時,證券商應於變更後二日內敘明事由與處置情形,並檢附相關書證函報本公會備查。但於報經備查前,對於變更後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僅得就原寄存保管之證券為賣出之複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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