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認購(售)權證發行人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5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9005740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7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90136836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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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未依本處理程序規定主動或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提出公開說明表或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者,本中心得處新臺幣三萬元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者,得按日處新臺幣一萬元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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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經本中心處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