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六條關於申請使用之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關於使用限制之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關於資訊用戶之規定、第三十五條關於違規處理之規定,除另有規定外,於授權經銷準用之。
  2. 授權經銷使用者於海外地區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不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3. 對海外地區之授權經銷資訊用戶,不準用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
  4. 授權經銷使用者如有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所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交易資訊連線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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