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前條第一項之契約內容應明訂對授權經銷者之授權方式、智慧財產權聲明、授權業務範圍、申報管理、稽核管理及營收分配等,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
一、授權方式為獨家與否及可轉讓與否等相關權利。
-
二、聲明交易資訊之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商標權、所有權及其他相關權利均為本公司所有及明訂其使用方式。
-
三、授權業務範圍含經銷區域、業務分工及服務內容。
-
四、申報管理含授權經銷使用者、使用地區、授權經銷資訊用戶數量、申報頻率及經銷收入。
-
五、稽核管理應明定下列事項:
-
(一)本公司對授權經銷者之稽核內容應包括稽核項目、稽核頻率及爭議解決方式。
-
(二)本公司對授權經銷使用者及其授權經銷資訊用戶稽核之權利。
-
-
六、授權經銷者與本公司營收之分配比例及付款方式。
-
七、其他與雙方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