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伍拾萬元違約金或終止交易資訊使用契約:
    1.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一年內達五次以上者。
    2. 二、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且情節嚴重者。
    3. 三、有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情事,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或補正,逾期未改善或補正者。
    4. 四、違約金逾繳費期限二個月仍未繳交者。
    5. 五、違反期貨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有關規定,其情節對期貨交易市場或本公司交易資訊之管理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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