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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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以新臺幣伍萬元之違約金並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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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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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主管機關之函令或本公司之通函、公告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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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若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並於事後對盜用、竊取者採取必要之法律追訴行為,得免課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