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透過代理商或經銷商為資訊用戶提供服務,應與代理商或經銷商簽訂契約,前項契約內容應送乙份至本公司備查,其內容並載明下列事項:
    1. 一、代理商或經銷商應依第十八條規定代理申請使用者與資訊用戶契約之簽訂,並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取得資訊用戶之資料;簽訂之契約與資訊用戶資料應送交申請使用者保存。
    2. 二、代理商或經銷商同意本公司會同申請使用者對其進行查核或對本公司查核事項提出相關說明。
    3. 三、代理商或經銷商應遵守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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