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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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地區資訊用戶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檢具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及下列資料,向申請使用者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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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自然人名義申請者:申請人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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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法人名義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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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負責人身分證、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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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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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期貨相關事業名義申請者,應檢具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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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廣播電視事業業者名義申請者,應先依第八條規定向本公司申請許可,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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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須載明資訊用戶之名稱、設備種類、數量及裝設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