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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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應於每一機房內備妥資訊設備使用明細表或播放交易資訊頻道明細表,並於設備及線路上標示用戶名稱及線路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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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機房內傳輸或傳播之設備應有顯著之標示,並與非傳輸或傳播之設備相區隔,以利本公司之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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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為海外地區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及專業投資機構者,在國內設置或租用機房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