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申請使用者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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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表人、負責人、連絡人、代理人、營業地址、連絡電話及傳真號碼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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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房負責人、地址、連絡電話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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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