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為廣播電視事業業者,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直接連線,經本公司同意後,得播放由其他申請使用者製作提供之交易資訊頻道。
  2. 申請使用者為廣播電視事業業者,依第八條規定申請間接連線者,僅得播放經本公司合法授權之其他申請使用者傳輸之交易資訊。
  3. 申請使用者為廣播電視事業業者,僅限於以聲音、影像、畫面傳播交易資訊,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提供用戶作加值處理。
  4. 申請使用者為廣播電視事業業者,播放交易資訊頻道之數量、節目內容或項目,本公司必要時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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