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申請使用者為海外地區之資訊公司、新聞媒體機構或專業投資機構,於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許可:
    1. 一、申請書。
    2. 二、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正本。
    3. 三、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交易資訊傳輸海外使用事宜之授權書或指派書正本。
    4. 四、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 五、間接連線者,另應檢具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影本。
    6. 六、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相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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