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作字第10900003920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13條、第28條、第34條條文,並自109年3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3929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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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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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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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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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財團法人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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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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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許事業者需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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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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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間接連線者,另應檢具交易資訊來源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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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相關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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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使用者為廣播電視事業業者中之有線電視業者,於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前項第五款資料係指下列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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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線系統經營業者應檢具有線電視系統執照及系統經營者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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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應檢具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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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申請使用交易資訊者,依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設置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