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3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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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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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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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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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席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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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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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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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紀錄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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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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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依前條規定涉及自身薪資報酬事項之成員姓名及其薪資報酬內容、迴避情形、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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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依前條規定涉及自身薪資報酬事項之成員姓名及其薪資報酬內容、迴避情形、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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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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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亦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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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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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訴訟時,應保存至訴訟終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