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17條 (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1.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2.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1. 一、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2. 二、該企業是否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3. 三、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4. 四、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5. 五、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6. 六、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7. 七、該企業是否曾涉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