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第17條 (建立商業關係前之誠信經營評估)
-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先行評估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之合法性、誠信經營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以確保其商業經營方式公平、透明且不會要求、提供或收受賄賂。
-
本公司進行前項評估時,可採行適當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項檢視其商業往來對象,以瞭解其誠信經營之狀況:
-
一、該企業之國別、營運所在地、組織結構、經營政策及付款地點。
-
二、該企業是否訂定誠信經營政策及其執行情形。
-
三、該企業營運所在地是否屬於貪腐高風險之國家。
-
四、該企業所營業務是否屬賄賂高風險之行業。
-
五、該企業長期經營狀況及商譽。
-
六、諮詢其企業夥伴對該企業之意見。
-
七、該企業是否曾涉有賄賂或非法政治獻金等不誠信行為之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