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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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於陳報首長核准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其金額達新臺幣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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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符合營運所在地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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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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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慈善捐贈之對象應為慈善機構,不得為變相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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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贊助所能獲得的回饋明確與合理,不得為本公司商業往來之對象或與本公司人員有利益相關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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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慈善捐贈或贊助後,應確認金錢流向之用途與捐助目的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