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9條 (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1. 本公司提供政治獻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陳報首長核准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其金額達新臺幣元以上,應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1. 一、應確認係符合政治獻金收受者所在國家之政治獻金相關法規,包括提供政治獻金之上限及形式等。
    2. 二、決策應做成書面紀錄。
    3. 三、政治獻金應依法規及會計相關處理程序予以入帳。
    4. 四、提供政治獻金時,應避免與政府相關單位從事商業往來、申請許可或辦理其他涉及公司利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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