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2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第7條 (收受不正當利益之處理程序)
-
本公司人員遇有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承諾給予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前條各款所訂情形外,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陳報其直屬主管,必要時並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
-
二、提供或承諾之人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應予退還或拒絕,並陳報其直屬主管及知會本公司專責單位;無法退還時,應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內,交本公司專責單位處理。
-
-
前項所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具有商業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者。
-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者。
-
三、其他因本公司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影響者。
-
-
本公司專責單位應視第一項利益之性質及價值,提出退還、付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陳報________核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