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2299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11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2140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41134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6條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1.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1. 一、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2. 二、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3. 三、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4. 四、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5. 五、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6. 六、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市價在新臺幣________元以下者;或他人對本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________元以下者。但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同一來源之受贈財物,其總市值以新臺幣_______元為上限。
    7. 七、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________元者。
    8. 八、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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