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90050468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6點,原第6點至第9點順移至第7點至第10點,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138677號函)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遷移營業處所應檢具下列書件,送本中心轉報主管機關核准(證券商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免再向本中心申報):
    1. 一、員工安置計畫。
    2. 二、公司與企業工會協商會議紀錄或勞資會議紀錄(無企業工會者適用)。
    3.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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