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93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10條;增訂第9條之1、第13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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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報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委員會討論。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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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薪資報酬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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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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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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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報酬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決時如經委員會主席徵詢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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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