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93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10條;增訂第9條之1、第13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至少每年召開二次,並於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中訂明之。
  2.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3.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薪資報酬委員會至少應有獨立董事一人參與,並由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立董事者,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由其指定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委員會無其他獨立董事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一人代理之。
  4. 薪資報酬委員會得請董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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