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934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8條、第10條;增訂第9條之1、第13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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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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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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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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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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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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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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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辦法所定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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