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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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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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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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議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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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席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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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成員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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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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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紀錄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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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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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委員會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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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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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它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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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錄需由會議主席及紀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各成員,應永久妥善保存,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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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將本委員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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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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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視訊會議召開特別委員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永久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