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9條 (決議方法)
  1. 本委員會為決議時,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將審議結果與成員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提報董事會。
  2. 本委員會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代理出席,其出席之委員意見應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不得棄權。如以視訊參加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3. 本公司應於第一項董事會決議之日起算二日內將董事會之決議及本委員會之審議結果,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並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及本委員會成員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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