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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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委員會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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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由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獨立董事未符合第二項資格或獨立董事人數不足之部分,由本公司董事會遴選之成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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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成員之資格,應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且不得與併購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或有利害關係而足以影響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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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及第六條第二項所稱關係人,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