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6條、第1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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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評估指標及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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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考量公司狀況與需要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並至少應含括下列五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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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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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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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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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的選任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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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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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應至少含括下列六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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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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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職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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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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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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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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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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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委員會績效評估之衡量項目應至少含括下列五大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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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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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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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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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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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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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績效評估之指標,應依據本公司之運作及需求訂定符合且適於公司執行績效評估之內容,並由薪酬委員會定期檢討及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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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之標準,依公司需求修正及調整,亦可依各衡量面向採比重加權之方式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