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6條、第10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自我評鑑或同儕評鑑」參考範例)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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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評估之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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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內部董事會績效評估之執行單位,應明確瞭解受評估單位之運作情形,並具備公平、客觀且獨立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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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委員會評估之執行單位,因各功能性委員會之運作情形略有不同,可視各公司之部門組織結構,調整由不同執行單位評估,該執行單位應具備公平、客觀且由與受評單位之運作無直接利害關係之人或單位為之。如公司設有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公司治理委員會或提名委員會者,宜由該等委員會為評估之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