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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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表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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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對於董事會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宣布停止討論,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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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議案表決時,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如經主席徵詢而有異議者,即應提付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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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行之,但出席者有異議時,應徵求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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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手表決或投票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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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唱名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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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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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自行選用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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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所稱出席董事全體不包括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