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11條、第12條、第1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第5條 (簽名簿等文件備置及董事之委託出席)
-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名簿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
-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