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參考範例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0條、第12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11條 (與公司相關人員之溝通管道)
  1. 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作成紀錄。
  2. 公司應建立員工、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以利監察人執行監察職務。
  3. 監察人發現弊端時,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時並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發。
  4. 上市上櫃公司之獨立董事、總經理及財務、會計、研發及內部稽核部門主管人員或簽證會計師如有請辭或更換時,監察人應深入了解其原因,並為必要之建議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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