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原名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任程序」參考範例)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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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應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所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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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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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之人數不足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