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委員會為決議時,除法令或公司章程、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會成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本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
    1. 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
    2. 二、主席之姓名。
    3. 三、成員出席狀況,包括出席、請假及缺席者之姓名與人數。
    4. 四、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
    5. 五、記錄之姓名。
    6. 六、報告事項。
    7. 七、討論事項:各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成員之反對或保留意見。
    8. 八、臨時動議:提案人姓名、議案之決議方法與結果、委員會之成員、專家及其他人員發言摘要、反對或保留意見。
    9. 九、其他應記載事項。
  3. 本委員會簽到簿為議事錄之一部分;以視訊會議召開者,其視訊影音資料亦為議事錄之一部分。
  4. 議事錄須由會議主席及記錄人員簽名或蓋章,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本委員會成員,並應呈報董事會及列入公司重要檔案,且應保存五年;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5.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訴訟時,應保存至訴訟終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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