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參考範例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 1090058266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90338980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2. 本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本委員會成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3. 本委員會會議由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或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行迴避時,由其指定本委員會之其他獨立董事代理之,於必要時並得指定本委員會之其他成員代理之;該召集人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該委員會之其他成員推舉獨立董事一人代理之。
  4. 本委員會得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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