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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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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及第138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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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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