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801號令修正公布第107條及第138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保險人得約定保險標的物之一部份,應由要保人自行負擔由危險而生之損失。
  2. 有前項約定時,要保人不得將未經保險之部份,另向他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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