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之1、第19條、第26條;增訂第10條之2、第40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90021932號令發布,定自109年8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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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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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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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提撥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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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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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項情事,經主管機關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