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之1、第19條、第26條;增訂第10條之2、第40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90021932號令發布,定自109年8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23條 (申請調處不予受理之情形)
  1. 申請調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 一、非屬前條第一項民事爭議者。
    2. 二、非證券投資人、期貨交易人提起者。
    3. 三、無具體相對人者。
    4. 四、已在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者。
    5. 五、調處內容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6. 六、同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者。
  2. 調處委員會除前項情形或應補正事項外,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進行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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