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之1、第19條、第26條;增訂第10條之2、第40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90021932號令發布,定自109年8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9條 (保護基金之保管運用)
  1. 保護基金應以購入政府債券或存入金融機構之方式保管。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於合計不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三十之範圍內,為下列方式之運用:
    1. 一、購置自用不動產。
    2. 二、投資上市、上櫃或興櫃有價證券。
    3. 三、其他有利基金保值之投資。
  2. 保護基金用於前項第一款之總額,不得超過保護基金淨額百分之五。
  3. 第一項第二款投資每家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之原始投資股數不得超過一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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