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6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之1、第19條、第26條;增訂第10條之2、第40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90021932號令發布,定自109年8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5條 (監察人之設置)
  1. 保護機構置監察人一人至三人。
  2.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保護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
  3.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發現董事會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業務規則之行為時,應即通知董事會停止其行為。
  4.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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