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之1、第19條、第26條;增訂第10條之2、第40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90021932號令發布,定自109年8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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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業務規則應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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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機構應於業務規則中,規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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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與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期貨業、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結算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因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或期貨交易及其他相關事宜所生民事爭議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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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基金之保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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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發行人、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期貨業之財務業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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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及期貨交易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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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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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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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業務規則之訂定,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