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9年6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0900064271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之1、第19條、第26條;增訂第10條之2、第40條之1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1090021932號令發布,定自109年8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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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指定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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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指定下列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設立保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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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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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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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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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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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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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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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貨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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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證券金融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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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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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應捐助一定財產;其捐助金額,由主管機關協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