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9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80360157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票、公司債券、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受益憑證(以下簡稱證券)之簽證,由依法得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以下簡稱簽證銀行)為之。
  2. 前項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證券者,免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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